七旬上访农妇的“敲诈勒索罪”

2018-6-27

七旬上访农妇的“敲诈勒索罪”图片4

2007年11月23日,曾秀珍收款后写下收据。

事隔2年被以敲诈勒索定罪

在曾秀珍看来,15万元是李汉文给的补偿费。而事发两年多后,这笔钱却成为曾秀珍的敲诈勒索所得,并直接导致其入狱。

2010年4月6日,惠阳警方在居住地将曾秀珍带走调查,并于当天办理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显示,曾秀珍所涉罪名是“敲诈勒索罪”。4月20日,曾秀珍被执行逮捕。两天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4月30日,惠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检方指控曾秀珍多次以“将先人骨灰罐摆到工地”,要挟李汉文等建房者。检方认为,曾秀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触犯刑法,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中,曾秀珍及其辩护人表示,从未发出上述言论。辩护人称,李汉文等人建房所用土地中,有300平方米是曾秀珍的自留地,15万元是补偿款,不是敲诈勒索所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0年6月10日,惠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中,法院认为,曾秀珍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也取得巨额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由于曾秀珍归案后拒不认罪,未能退回所得赃款,应予严惩。

法院同时认定,鉴于案件中,被害人确实存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房的事实,曾秀珍在此前提下进行上访,并据此进行敲诈勒索属事出有因,因此可酌情对曾秀珍从轻处罚。

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处曾秀珍有期徒刑4年。因不服判决,曾秀珍提出上诉。2010年8月1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曾秀珍上诉,维持原判。

当年9月7日,曾秀珍从惠阳区看守所转至位于广州从化的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这一年,曾秀珍65岁,是整个广东省女子监狱里年龄最长的服刑者之一。因为年龄较大,监狱没有给她安排劳动任务。

曾秀珍告诉剥洋葱(微信ID:boyangcongpeople),服刑期间,自己将大量时间花费在图书室里,自学土地管理法规及刑事上诉规定,并用所学写申诉材料。在监狱举办的法律知识考核中,曾秀珍时常名列前茅。

2011年8月初,狱中的曾秀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9月26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

2012年12月5日,服刑两年半后,因在狱中表现良好,曾秀珍获得减刑,提前出狱。

出狱后,曾秀珍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继续提出申诉。2016年5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曾秀珍一案符合再审情形,由广东省高院进行提审。

“一年超过250天在外上访”

在曾秀珍的代理律师葛永喜看来,曾秀珍“敲诈勒索罪”一案的案情逻辑并不复杂,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没有证据表明曾秀珍主动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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