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看,没有将绕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等同于复制、发行行为。著作权法第48条在列举侵权行为时,第1项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同时在第6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法条内容显示,立法者将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与复制、发行行为规定为不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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