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游戏破解程序,不宜认定侵犯著作权罪

2018-6-12

案情:B游戏是A公司开发的一款单机版游戏,A公司对B游戏软件享有著作权。该游戏软件的销售途径有两种:第一,出售实体游戏光盘,光盘包装附激活码(一串数字序列号);第二,从该公司官方网站上免费下载游戏程序,通过网络购买激活码,每个激活码售价人民币50元。激活码的作用是,只有购买和输入激活码,才能激活并正常运行游戏程序。2011年4月,叶某无意中获得一款该游戏的破解程序,他发现只要将该破解程序置于游戏程序根目录内的Bin文件夹下,即可以绕过填写激活码的环节,直接正常运行该游戏软件。后叶某在其淘宝网店销售该破解文件,出售价格为1.7元至3.3元,至案发时销售3000余个。 

分歧意见:关于叶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使买受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获得了该软件的使用权,并且将非法程序通过上传、下载的方式传播给3000余个买受人,实际上是对软件的发行行为。因此,叶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本质上是提供绕开或者破坏软件技术措施的工具,侵犯的不是刑法中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权,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未经批准和授权,通过网络方式发行软件,构成非法经营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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