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该判决后仍有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第三方卖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和服务如何缴纳销售税。毕竟电商平台仅是撮合方,而非销售者。如何让众多第三方卖家顺利遵从各州的销售税(是否向平台施加义务),也是未来不能回避的问题。
三、欧盟早就在行动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实并非孤例。让我们把视线转向欧洲。无独有偶,无论是欧盟委员会三个月前的所得税提案,还是2017年的增值税提案,都不同程度地把矛头转向了包括网上电商在内的整个数字经济行业。
所得税
所得税方面,主要有两项立法建议。
第一,改革公司税规则,旨在确保数字经济活动的利润产生地与征税地保持一致。与美国销售税的征税困境一样。很多公司不在欧盟成员国设立商业实体,但是直接向成员国消费者提供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针对这个情况,现有税收规则无能为力。
因此,欧盟委员会提议建立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只要数字平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欧盟成员国就视其在该国有常设机构(意味着可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1)来源于一个成员国的年收入超过七百万欧元;
(2)在一个成员国的一个纳税年度内拥有超过十万的用户;
(3)在一个课税年度内,该企业在一个成员国内所签署的有关数字化服务的商业合同超过三千份。
第二,作为临时措施,对特定类型的经济活动先行征收临时税。这些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很大程度是基于成员国的用户,但成员国在现行税收规则下难以对这些经济活动征税。主要包括以下收入:
(1)通过销售在线广告位产生的收入;
(2)通过数字中介活动(允许用户与其他用户互动,并以此促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产生的收入;
(3)通过用户所提供信息生成的数据产生的收入。
增值税
2017年12月,欧盟就跨境电子商务的增值税改革出台了相关指令和规章,旨在规范欧盟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欧盟以外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征收,保证国内外零售商的公平竞争。
在以往的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大量虚假申报和不申报的情况。比如原来存在小额(22欧元以下)邮寄贸易免进口税的规定(Low Value Consignment Relief)。
欧盟发现,小额优惠在实践中早就被玩坏了。邮寄包裹中大量出现22欧元以内的智能手机和IPad!我很真诚,你却当我傻……
海淘的同志们是不是会心一笑?
修改后的进口税规则,将小额限额提升至15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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