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董事会背着雷军奖励98亿元股票,再看看公司法会怎么说
2018-6-27
【野火财经】6月24日快评,小米总裁林斌6月23日在与媒体交流中就公司授予董事长雷军98亿元股票奖励做出回复。按照目前此前披露出现的信息,小米香港IPO将募资60亿美元左右,98亿元人民币,约占募资总额四分之一。
林斌表示:一,董事会对董事长、CEO上市前股权激励,在过去很多全球化公司、新经济公司上市时是惯例,小米不是第一家应该也不会是最后一家。
二,这次股权激励,是在雷军完全不知情前提下,其他几个董事开会,在会议中大家一致赞成通过做出的决定。林斌表示,这也是大家对于雷总过去8年带着团队,把小米从零开始做到今天这个规模,同时还改变中国制造业付出的努力的肯定和感谢,实至名归。
第一点没有疑问,确实如林斌所说,中外很多先例,包括京东上市前,也授予创始人刘强东一次性奖励5.91亿美元。
主要是第二点。98亿元奖励,董事长不参加,董事会不知情前提下做出的决定。
野火君对此还是有点疑问,为此查阅了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野火君解读: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4月2日董事会,是否是雷军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范畴?一般来讲不会,公司IPO已经到最后关头,董事长也是大股东不参加董事会,不合情理。
雷军上市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约28%,小米集团股票分为A类股份及B类股份。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则每股可投1票,雷军持有A类股票,进而对公司形成牢牢控制。
小米并不设副董事长,常识来说,如果雷军不参加,应该是由总裁林斌组织该次董事会。与雷军一样,林斌也持有A类股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野火君解读:如果雷军没参加,是否知道议程?如果知道议程,是否委托他人出席?还是4月2日董事会除了这项议程外,还有其他议程,但是此项议程是临时增加,趁着雷总一个人出去抽烟或者上厕所的功夫,全体投票通过?
野火君任意打开一家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告,比如近期大热的宁德时代6月22日发布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很容易就看清楚,上市公司在A股董事会都有召开背景,最终决议结果,以及投票情况。
证监会曾经要求小米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2018年4月2日公司向雷军实施股权激励的决策过程、履行程序。显然也是对该决议有疑问。证监会84问还有其他很火爆的提法,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查阅。
所以,4月2日董事会决议,小米出席董事签名,会议决定记录,是否可以公开呢?
这是基于国内公司法两条规定做出的分析,小米实行VIE架构,注册地是开曼群岛,对此是否有其他约定?如果小米实施CDR,相信证监会就会继续追问。
该决议是针对雷军持有的公司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做出相关决议,作为利益相关方,雷军需要回避,这是合理的。但是林斌所谓“背着”,就是雷军事前毫不知晓,就有很多疑问。
另外,野火君没搞清楚,98亿元股票激励一次性授予,如果是分摊到各个年度实施,股权支出对未来公司盈利有重大影响,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召开讨论呢?有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研究的朋友补充一下。
只要雷军还是董事长,那么在没有雷军在场情况下,小米董事会召集董事会进行决议,这意味雷军就可以呆在家里否决所有事情。这就是同股不同权,实际上是双刃剑。
最后,根据小米提供的A股招股书,看看小米董事会组成人员,由七人组成。
小米董事,除了雷军和林斌,但是还有许达来和刘芹。许达来是顺为资本联合创始人和CEO,雷军也是顺为资本联合创始人和董事长。刘芹来自晨兴资本,也是小米重要投资人。
独立董事包括陈东升、李家杰和王舜德。王舜德曾担任过金山软件公司CFO,并自 2014 年 7月起担任金山软件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席薪酬及审核成员。陈东升是泰康保险集团董事长,也是雷军校友;李家杰来自中国香港,2013年其担任东亚银行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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